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輔仁大學公共衛生學系系友會章程 98/07/01
第一章 | 總則 |
第一條 | 本會定名為「輔仁大學公共衛生學系(所)系友會」,以下簡稱本會。 |
第二條 | 本會以聯繫會員情感,促進彼此合作及發展,協助推展學術性相關活動為宗旨。 |
第三條 | 本會會址設於輔仁大學公共衛生系。 |
第四條 |
本會之任務如下: 一、定期招開會員大會及辦理其他聯誼性活動,增進會員之情誼。 |
第二章 | 會員 |
第五條 | 本會會員資格為輔仁大學公共衛生學系(所)畢業及肄業、進修之校友。 |
第六條 |
本會會員享有之權利: 一、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年會及各項活動。 |
第七條 |
本會會員應履行之義務: 一、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履行本會決議。 |
第八條 | 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委員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。 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 經除名者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 |
第三章 | 組織及職權 |
第九條 |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 會員大會下設置委員會,由委員十一人組成,其中會長、副會長、監察委員等五人為當然委員,另由大會選出委員六人,候補委員三人,委員會有缺額時依次遞補,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。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由委員會處理本會一切事務。 |
第十條 |
本會置會長一人,由委員會互選,任期兩年。其職權如下: 一、定期召開會員大會及委員會並擔任主席。 |
第十一條 | 本會置副會長一人,由委員會互選,其職權主要襄助及代理會長處理會務。 |
第十二條 |
本會置監察委員三人,由委員會互選,其職權如下: 一、監察委員會工作之執行。 |
第十三條 |
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通過及修訂本會組織章程。 |
第十四條 |
委員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宜。 |
第十五條 | 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,除會長外,連選得連任; 委員為義務職。 |
第四章 | 會議 |
第十六條 |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 |
第十七條 | 委員會應每半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 |
第五章 | 經費及會計 |
第十八條 |
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 一、會員入會費:畢(結)業時繳交新台幣壹仟元整,即為本會會員。 |
第十九條 |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 |
第二十條 | 本會每年編列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兩個月內完成,經委員會審核,提會員大會通過。 |
第六章 | 附則 |
第二十一條 | 本會組織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需由會員十人(含)以上之連署提出修正意見,經委員會審議後,提交會員大會決議。 |
第二十二條 | 本會組織章程需由會員大表決,經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人員通過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 |